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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大商所调整基差交易业务相关规则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3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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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商所发〔2021〕120号

各相关单位:

  根据场外市场“一圈两中心”建设规划,为进一步适应场外业务发展需要,优化基差交易业务管理,我所对基差交易业务规则进行了调整,即:废止原《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交易商管理办法》、《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纠纷调解及违规处理办法》,发布新《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》。现将规则予以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通知。

 

  附件:《大连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业务管理办法》.docx

大连商品交易所

2021年3月15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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